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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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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2
  • 資料點閱次數:14036

目的:為增進行政效率,提升服務品質,縮短家屬辦理接見等候時間,落實為民服務之宗旨。

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種類:

(一)一般接見之預約

(二)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預約(行動接見、遠距接見)

申請要件:

(一)一般接見之預約,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一次以上者為限。但於網站預約者,不受曾在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一次以上之限制。

(二)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預約,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七條

      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羈押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認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許可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家屬或最近親屬,未便至機關接見。

     二、律師或辯護人,未便至機關接見。

     三、前二款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一)請求接見者係年滿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二歲。

     (二)請求接見者係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疾病、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所定之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

     (三)請求接見者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四)請求接見者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五)請求接見者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六)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辦理方式:

 (一)親自至矯正機關預約者,應於矯正機關指定時間、地點辦理。

 (二)於網站預約者,應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https://service.mjac.moj.gov.tw 辦理。

 (三)以電話之方式預約者,請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20-1130、下午1300-16:30撥打04-8964800分機129139預約。

預約取消:

 (一)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十五時前以電話、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取消預約。

 (二)前項所稱之前一日如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取消預約。

停權事由:

 (一)申請人未依預約日期及時段,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該次接見,最近六個月內達三次以上者,矯正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三個月內得拒絕受理預約。

 (二)民眾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分等情形,矯正機關應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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