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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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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監獄青年受刑人專區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1-10
  • 資料點閱次數:997

 

壹、前言:

      目前我國獄政之現況,對於犯罪者雖可達到身體禁錮及與社會隔離之目

的,卻無法完全根除其潛在之犯罪習性,再犯率居高不下,危害社會甚鉅,矯正

之成效大打折扣,不易達到刑期無刑之終極目標。有鑑於此,教育刑及受刑人專

區專業管理業已成當前之思潮及趨勢。為達到兼具行刑矯治及學校教育雙重性

質,並考量青年為國家未來之主人翁,其可塑性之高,實應施予再訓練、教育,

本監於90.07.06奉法務部核定「成立青年監獄細部執行計畫」,並依計畫實施青年

受刑人四階段處遇課程。 

 

貳、接受訓練、教育對象:

 

一、年齡為十八歲以上、二十五歲未滿,殘刑六月以上之受刑人。

  二、所犯非殺人罪(不含過失致死)、強制性交罪、海盜罪、擄人勒贖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初犯或再犯。

  四、未另受保安處分之宣告或感訓處分。

  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

  六、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及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七十二條之情形者。

 

青年受刑人由全國各監獄及分監移至本監,超額時由本監依學歷、刑期、及在監

行狀等篩選之。接受訓練、教育期間如因違反監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其繼續參

加訓練、教育。其中有關技能訓練(延續以往招生資格對象)、補校教育、空大

教育之細部招生對象如下:

 

  一、技能訓練方面:

 

  (一)具國中畢業以上學歷者。

  (二)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綠,且無另案未決者。

  (三)身體健康無精神疾病者。

  (四)非隔離犯。

 

二、高中部方面:

 

  (一)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畢業者。

  (二)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並經教育廳(局)資格考驗及格,取得資格證明書者。

  (三)修完國民中學三個學年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四)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五)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及格證明書者。

  (六)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國民中學結業考試及格,持有結業證明書。

        右列(一)至(六)款列報考資格,均屬同等學力資格。

  (七)國民中學二年級學生,經教育主管單位評定合於『中、小學資賦優異學生升學實施要點』之規定並持有教育主管單位發給之證明書者,准以同等學力報考高一。

 

  三、空中大學方面:以招收選修生為主。收容人年滿18歲以上,不限學歷,具有以下資格者皆可登記選讀: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

  (二)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申請並獲分發入學之『僑生』。

  (三)已在華並已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學生。

 

 

參、依照法務部籌設青年監獄實施之規劃,本監擬定之處遇計畫分為四階

    段如下:

 

 

第一階段:心理調適及行為觀察考核期(於接收中心觀察考核期間一個月)

 

一、擬將各監獄篩選符合青年監獄收容標準移至本監之受刑人,實施入監講習並初步分類、觀察考核考核期間為一個月,依本監訂定考核表予以詳加考核。

二、實施入監講習【包括環境介紹、本監相關生活規定】等並初步分類、觀察考核後,先暫配工場參加作業,由所屬教區教誨師計算其刑期,是否符合接受第四階段之處遇後可陳報假釋出監或刑期期滿出監,以決定進入第二階段之日期。

三、安排新收訓練與輔導之相關課程等、如【心理輔導、心理衛生、自我調適、壓力調適、基本教練、自我建設、自我概念】等課程並由《教區科員、教誨師、調查員、榮譽教誨師》等負責授課。

四、評估其行為表現,不適合接受技能訓練或進修教育者繼續考核、輔導,其考核、輔導實施期間長短得視表現狀態隨時調整之。

五、依據各青年收容人特質分配不同種類工場繼續參加作業,俟其行為表現適合接受技能訓練或進修教育時,並通過管教小組觀察、考核後,再安排進入第二階段之處遇。

 

 臺灣彰化監獄青年處遇說明1

青年處遇第1.2階段教誨志工上課情形

臺灣彰化監獄青年處遇說明2

青年處遇第1.2階段法輪功上課情形

 

 

第二階段:行為性向調查及學習諮商期(期間一個月)

 

一、針對收容人之心理特質、教育程度、職業技能、犯罪經過、家庭狀況、社會背景、宗教信仰等,由《調查員》進行直接、間接調查,並施以下列包括【非文字普通能力測驗、生涯興趣量表、賴氏人格診斷測驗】等心理測驗以供管理及輔導之參考。

 二、依據調查考核結果,同時參照個人刑期長短不同,而由《調查分類科》擬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參考其意願及智能,以作為進入補校教育、技能訓練及空大進修教育之參考。

 三、實施心理、教育、生涯輔導包括【心理輔導、生涯規劃、人際關係、家庭關係、價值澄清、問題解決能力】等課程並由《調查員、榮譽教誨師、心理醫師、教誨師》等人員負責授課,並由《調查員、作業導師、技訓老師、補校老師、教誨師、榮譽教誨師》等做各項職業、技能訓練、補校教育、空中大學進修教育之簡單介紹。

 

 

 

第三階段:學習及訓練期

 

一、安排現有之三職類技能訓練班(包括網頁設計班、電腦硬體裝修班、景觀設計施工班)之訓練,並安排其參加職業證照檢定,使其取得丙級或乙級技術士證照。因故無法參加技能訓練班者,可安排短期職業訓練或民俗技藝訓練(如手工藝品、簥麥麵製作、雕刻、書法、木工、園藝)等班次,或由本監視同作業單位或工場代訓,以擴大技能訓練之範圍。

二、中等學校教育:為使進入本監之青年收容人在學業上之學習不至於中斷,特商請國立二林工商職業學校之老師,蒞臨本監支授師資,教授商業相關類科課程如【企業管理、商業概論、行政管理、財務管理、國際貿易實務、中文文書處理、計算機概論、經濟學、英語會話、銷售實務、成本會計、商業心理學】等。本監配合成立進修補校,期盼能使本監收容之青年在學業之修習上不致於中斷。

三、空中大學進修教育:成立空大台中學習指導中心二林面授點,依據空大設置條例第四條規定採用多元傳播媒體實施教學及遠距教學,並輔以電視、廣播、面授、書面輔導及其他適當教學方式施教。並依課程需要由面授教師解決課業疑難及研討問題、作業;進修教育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由空中大學訂定;同時空中大學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不予補考。另外本監收容之青年進入第三處遇階段後,針對其各別之學歷、性向、興趣等差異安排合適之空大課程;例如【生活哲學、商業管理、情緒管理、宗教與人生、時事講座】等課程以充實其涵養,期盼使得空中大學進修教育之全民教育理念得以落實執行。

四、第三階段處遇之期程標準如下:

1、參加三職類技能訓練班者,以課程結束,並參加丙級職業證照考試後為完成第三階段。

2、參加短期職業訓練或民俗技藝訓練者,以課程結束並通過授課老師考核為完成第三階段;由本監視同作業單位或工場代訓者,以工作滿一年為完成第三階段。

3、接受中等學校教育者,以完成一學年課程並考試及格為完成第三階段。

4、接受空中大學進修教育者,以完成兩學期課程並取得16學分以上為完成第三階段。

5、如因殘餘刑期或其他因素未能完成各種學習及訓練者,得逕行安排第四階段「回歸社會輔導期」課程。

 臺灣彰化監獄青年處遇說明3

青年處遇第3階段空大班上課情形

 臺灣彰化監獄青年處遇說明4

青年處遇第3階段進修補校上課情形

 

 臺灣彰化監獄青年處遇說明5

青年處遇第3階段電腦網頁班上課情形

 臺灣彰化監獄青年處遇說明6

青年處遇第4階段更生業務宣導

 

第四階段:回歸社會輔導期

 

     為期2個月,安排其接受現今社會各項就業及就學資訊、求職方法。本階段處

遇課程由《榮觀協進會認輔老師、調查員、教誨師、教誨志工》等負責授課,內

容如【個人履歷表之書寫方式、如何自我推薦、如何找到好工作】等,並商請就

業輔導中心志工、勞委會職訓局志工教授如【如何面試,生活禮儀,人生規劃,

就業市場分析、職場須知、理財規劃、職業道德】等實用課程,以俾利其出監後

能順利就學及就業,不致再犯。此外,於接受本處遇階段後,尚未出監者,則分

配於各作業工場繼續參加作業。

 

 

玖:結 語:

 

  為因應時代潮流及當前矯正政策之推動,基於鼓勵誤入歧途之青年收容人能

夠充實學識涵養,使其能繼續接受教育,學業不致中斷,並且獲得一技之長、謀

得求生能力,出監後能順利就學、就業。故本監配合法務部之當前青年政策而制

定本計劃,藉由各項技能訓練及補校教育、空中大學進修教育之實施,使本監之

青年收容人能改過遷善、重新適應社會生活,達到犯罪矯正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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