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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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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辦理「收容人自費延醫」、「收容人長短程返家探視」委託計程車運載管理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24
  • 資料點閱次數:2197

 

一、目的:

為建立本監辦理「收容人自費延醫」、「收容人長短程返家探視」委託計程車運載機制,以維護戒送之安全暨保障收容人權益。

二、駕駛人及車輛遴選辦法:

()本監成立遴選小組,秘書擔任召集人,總務科、戒護科等業務單位為小組成員。

()計程車出廠年限在八年內,並定期接受檢驗。

()遴選方式採公開登記,繳交駕照、行照及營業登記證影本,由本監政風室辦理素行調查,並經管理小組成員審議後篩選核可者,責由戒護科列管車號及駕駛人,依順序委託運載。

()「收容人長短程返家探視」來回車資收費標準:

1.以本監為出發點,彰化地區以「二林地區省城計程車(97)年度彰化縣統一價目表」(如表1)價格乘以14;大城鄉、芳苑鄉、竹塘鄉及埤頭鄉等鄉鎮加收180元車資。

2.以本監為出發點,三義以南、麻豆以北之縣市(不含彰化縣市)來回車資,以「二林地區省城計程車(97)年度外縣市統一價目表」(如表2)訂定表單價格*1.4再折9折。

3.以上除外之縣市鄉鎮車資以「二林地區省城計程車(97)年度外縣市統一價目表」(如表2)金額加1,300元再折9折。

4.以上車資均含等候時間。

5.運載之計程車必須有投保乘客險4人每人壹百萬元以上。

()「收容人彰化地區自費延醫」車資收費標準:

1.二基:每趟單程160元(往返320元)。

2.彰基:每趟單程700元(往返乘1.5倍)。

3.署彰:每趟單程500元(往返乘1.5倍)。

4.二基轉彰基:每趟1200元(二基單程+彰基往返)。

5.住院時:以單程計算車資(二基160元;彰基700元;署彰500元;二基轉彰基860元)。

6.前五項等車時間費用之計算,以車至醫院時起算,每1小時加收100元,不滿30分以半小時計加收50元,超過30分以1小時計(以上均含停車費)。

7.運載之計程車必須有投保乘客險4人每人壹百萬元以上。

()本案擇優遴選二林地區一家,其他地區二家,並增備取二家且應以本監所定車資價目表為基準,通知遴選廠商前來議價。另委託運載駕駛人應以固定為原則,如遇例外情形,應經本監同意之。

()委託運載期限:一年。

三、計程車駕駛人接受戒護科委託運載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不得與收容人有不當之往來。

()保持車輛機件良好,標誌及設備齊全及車容整潔。

()儀容端莊,服務態度良好,在候車時不得席地坐臥、喧嘩嘻鬧與爭鬥。

()接受委託運載計程車之駕駛人,不得覓人代替。

()不得超收車資或無故繞道行駛謀取高額車資。

()服裝整潔,不得嚼食檳榔及僅穿背心、汗衫、短褲,並須穿著鞋襪。

()不得飲酒,應遵守交通道路管理規則,並注意行車安全。

()不得抗拒或逃避執勤員警稽查取締。

()聽從本監戒護收容人返家探視帶班人員之指示。

四、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終止委託運載:

()違反第三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以非經本監登記之計程車輛提供委託運載者。

()駕駛人有暴力或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車齡已屆本監所規定之年限者。

()與本監同仁有不當往來或飲宴應酬,查有實據者。

()影響本監戒護安全者。

五、本注意事項會政風督導小組審議,並經 典獄長核定後實施,其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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