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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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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監獄105年第5次儲備約僱管理員甄選公告(含報名表)(6月27日起開始報名)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24
  • 資料點閱次數:2578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105年第5次儲備約僱管理員甄選簡章

 

一、    本監甄選儲備約僱管理員若干名。

二、    工作內容、地點及僱用期間:

(一)   工作內容:男性收容人戒護工作及其他交辦事項。

(二)   工作地點:彰化縣二林鎮二溪路3240號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

(三)   僱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051231日止,或約僱原因消滅為止;候用人員於105年度內遇約僱人員因故出缺時依序進用。

三、    甄選資格:

(一)   基本資格:

1.  年滿18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以報名截止日87.7.5計算)。

2.  性別不拘。

3.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依教育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歷,持有證明文件。

4.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所列不得任用情事之一,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者。

(二)   特殊條件:

1.      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所訂,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衛生所非公立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符報名資格(即需檢查項目):

(1)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4)  重度肢障。

(5)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茲因錄用人員簽約後即須立即從事直接戒護工作,應試人於錄取報到時應立即繳交體格檢查表(表內如無註記有效期限,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體格檢查有效期限為六個月),檢查結果如為不合格則不予約僱。

2.      在學學生,如經甄選錄取,於僱用期間不得要求給假前往在職進修。

四、    報名時間、方式及繳驗文件:

(一)   時間:自105627日(一)起至10575日(二)止。

(二)   方式:

1.    郵寄報名或親自、委託報名(請於上班日之0800120013301730至本監人事室),若以郵寄報名者請以掛號寄至本監(郵遞區號52601彰化縣二林鎮二溪路3240),信封註明「參加甄選儲備約僱人員」,(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      簡章及報名表請至本監網(http://www.chp.moj.gov.tw/mp050.html)電子公布欄自行下載使用或於前述時間至本監人事室索取。

(三)   報名時應繳驗文件(證件繳交影本,一律使用A4紙張影印):

1.  報名表1份含簡要自傳(附件1),請黏貼最近3個月2吋脫帽正面半身相片1張,表末請簽名。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出生地欄未註記或註記為大陸地區者,請附現戶個人戶籍謄本正本1份)。

3.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1份。

4.  男性已服兵役者,繳交退伍證明文件,免役者附免役證明。

5.  其他證明文件(戒護工作經歷或訓練),無則免附。

※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縱因甄選前未能察覺而錄取,仍應予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僱,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另應檢附之文件不齊或資格審查不合者,恕不通知及退件

五、    公告符合資格甄選人員名冊及應試事宜:

10577日(四)14時起公告符合參加面試資格者名單,不另行電話通知,請務必主動上網查詢。

六、    甄選時間、地點及標準:

(一)   時間:105712日(二)上午9時起。

(二)   地點:本監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請攜帶有相片之身分證件(身份證、駕照或健保卡),以利核對身分。

(三)   標準:依面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成績未達70分者及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候用

七、    榜示日期:

甄選後3日(工作日)內於本監網站電子公布欄公告之,實際公告日期視作業進度而定。應試者可上網查詢,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任何異議。

八、    甄選錄取候用及簽約:

(一)    錄取儲備人員按成績高低依序通知僱用,通知後如未於約定期限報到、通知後翌日下班前未回覆,或報到時已不具資格條件者,均註銷約僱資格,而由下一序列候用人員依序遞補。

(二)    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棄權,或報到時已不具資格條件者,均註銷約僱資格,不得以未接獲通知提出異議,

(三)    105122日(含)前未經通知僱用者,即自動喪失儲備資格。

(四)    受僱時應簽具契約書,報酬依「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支給。

九、    附則:

(一)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相關法令辦理,並得補充修正之;又上級行政主管機關如臨時發布相關規定時,亦應從其規定辦理,應試及錄取人員均不得提出異議。如有修正或補充事項,將公佈於本所網站。

(二)          本次僱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迄1051231日止或約僱原因消滅為止,僱用期限屆滿應予解僱,如因制度改變得隨時解約,不得異議。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需作變更時,將於本監網頁公告,或請來電查詢,本監不另行通知。聯絡電話:04-8964800分機17104-8968418 潘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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