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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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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貪指引3-戒護受刑人外醫勤務管理鬆懈,致其趁隙脫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0
  • 資料點閱次數:22

為使同仁瞭解矯正業務常見之廉政風險,提醒執行勤務應注意事項及違反法規相應之責任,法務部矯正署爰彙編「防貪指引」,以實際風險案例分析發生原因,並提出因應作為,期提供同仁簡明實用之指引。

 

[防貪指引3-戒護受刑人外醫勤務管理鬆懈,致其趁隙脫逃]

  • 案例故事

A監所受刑人甲於戒護外醫住院期間,向管理員乙稱其頻尿,需常上廁所,管理員乙為圖方便,免頻繁解開、重上戒具,遂同意為受刑人甲解開手梏,其後管理員乙因支援其他病房勤務離去,然未予重上戒具,帶隊官丙亦未調派其他人員至該病房戒護,雖管理員丁以監視設備輔助戒護該病房,惟管理員丁未確實查看監視畫面,致未發現受刑人甲未上手梏及嘗試以鐵線解開腳鐐等異常情形,直至受刑人甲脫逃20分鐘後,經護理人員通報,始驚覺受刑人甲業已脫逃,然帶隊官丙卻未即時通勤務中心,自行搜尋醫院周圍近50分鐘未果,俟A監勤務中心詢問囚情狀況,才告知上情。

  • 責任檢討

(一)刑事責任:管理員乙、丁及帶隊官丙涉犯刑法過失致人犯脫逃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2412日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二)行政責任:A監所於111年第10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議處管理員乙記過2次,管理員丁記過1次,及帶隊官丙申誡1次。

 

  • 潛因分析

(一)本案發生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醫院收回戒護病房作為新冠肺炎病房使用,僅開設臨時病房供戒護外醫使用,又A監所未能及時建戒護病房安全措施,且戒護外醫勤務點發散、繁重,戒護警力不敷調度。

(二)帶隊官獲悉發生脫逃事故後,未立即回報勤務中心,致使延誤通報期程,錯失緝捕時機。

(三)戒護人員歷次安全檢查,均未檢出受刑人A為解開腳鐐所藏匿之鐵線;又戒護人員僅因受刑人A佯稱頻尿,竟解開手梏後便未再上鎖,且未交接,復戒護人員以監視器輔助戒護,又未確實監看受刑人狀況,致未能即時發現受刑人A脫逃,顯未落實安全檢查、戒具使用及眼同戒護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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