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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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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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檔案開放應用要點(民國105年6月15日修正) 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檔案,指本監依照管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民眾向本監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檔案應用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監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本監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五、本監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如僅部分內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七、本監檔案應用處所位於彰化縣二林鎮二溪路三段二百四十號,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國定例假日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八、非本監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監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十、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汙損檔案。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監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本監指定人員保管。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監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收執及會計室存查。 十三、本監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十四、民眾申請檔案應用服務之流程,詳如本監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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