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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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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21
  • 資料點閱次數:2219

申請方式:

  • 現場辦理:請於上班日之上午830分至11時及下午1330分至16時,攜帶應備文件至本監大門處辦理。
  • 電話預約:於接見日之前一個上班日17時前,以電話(04-8964800分機144)向戒護科提出預約申請,並於接見當日攜帶應備文件至本監大門處辦理即可,毋須事先傳真申請書。

應備文件:

  • 辯護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 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 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 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辨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 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羈押禁見被告,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俾利本監將前開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另,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繫屬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予本監查驗。

機關單一窗口連絡方式:

  戒護科,連絡電話:04-8964800分機144

注意事項:

  • 接見僅能寄入或收受與訴訟相關之卷宗、文書(訴狀等),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 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 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 若有其他問題可於現場詢問戒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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