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貪指引-不當借貸篇1]—約僱管理員與收容人有金錢往來,而未妥處該收容人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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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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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同仁瞭解矯正業務常見之廉政風險,提醒執行勤務應注意事項及違反法規相應之責任,法務部矯正署爰彙編「防貪指引」,以實際風險案例分析發生原因,並提出因應作為,期提供同仁簡明實用之指引。
[防貪指引-不當借貸篇1]—約僱管理員與收容人有金錢往來,而未妥處該收容人違規行為
- 案情概述
A監獄約僱管理員甲於值勤舍房時,伺機向其戒護管理之收容人乙透露有資金需求,而收容人乙為求服刑期間能受到約僱管理員甲多加關照,主動表示可提供新臺幣(下同)5,000元資金供約僱管理員甲花用,約僱管理員甲同意並主動提供名下之匯款帳號予收容人乙。其後收容人乙寫信委請家人匯款5,000元至約僱管理員甲名下帳號。約僱管理員甲提領該筆款項後,於值班巡邏時,見收容人乙在舍房內吸菸,竟不勸導、制止。
嗣後A監獄接獲檢舉,啟動行政調查,約僱管理員甲立即辭職,復A監獄追究相關行政違失責任,經考績委員會決議,記過1次;又該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核認約僱管理員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並提起公訴。
- 風險評估
(一)職員需款孔急,為快速籌措資金,可能會向同事、友人、收容人或其親友借貸,又收容人及其親友為求在監有人關照,或藉機獲取違禁物品,將難以拒絕職員借錢要求,後續衍生機關不法風險。
(二)本案職員收受金錢,對於收容人舍房內抽菸之違規行為不予勸導或制止,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另職員縱未收受金錢,對於收容人違規行為不予查辦處罰,或未依規定逕以較輕微違規態樣辦理,仍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的風險。
- 防治措施
(一)戒護人員對於收容人輕度違規行為,實務上常以扣減操行分數、口頭告誡、寫悔過書、或是抄寫經典等方式處理,惟仍宜製作書面紀錄,敘述事情經過及處理情形,並陳報長官核可,以利事後查考,以釐責任,並保障自身權益。
(二)戒護人員處理收容人違規行為時,應放下個人主觀好惡,以客觀公正態度處理。
(三)如收容人行為違反監規,應依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辦理,於規範之懲罰額度內裁量,不得有裁量怠惰、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情形。
- 參考法規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二)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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