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貪指引4-審核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資料涉登載不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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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同仁瞭解矯正業務常見之廉政風險,提醒執行勤務應注意事項及違反法規相應之責任,法務部矯正署爰彙編「防貪指引」,以實際風險案例分析發生原因,並提出因應作為,期提供同仁簡明實用之指引。
[防貪指引4-審核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資料涉登載不實]
- 案例故事
受刑人甲於A監所服刑期間,多次報名參加外役監遴選,獲選前次審查作業係由調查分類科科員乙辦理,查受刑人甲有施用毒品並勒戒之紀錄,爰於審查基準表「再犯風險―1.曾有施用、持有、轉讓、製造、運輸或販賣毒品紀錄」項目勾選「有」,並經時任調查員及調查科科長複核後,交由總務科名籍股主任管理員丙彙整。獲選當次審查作業改由新業務承辦人調查員丁辦理,丁初次辦理該項業務,經驗不足,僅以獄政管理系統所記載之「犯次」為判斷前揭再犯風險項目之標準,因系統上登載甲為「初犯」,誤認受刑人甲未曾施用毒品,而於前揭再犯風險項目審查欄位勾選「無」,復經主任管理員丙彙整後,察覺甲之遴選資格存疑,僅於表件上記載觀勒之文字後,登載於獄政管理系統,未依規定陳報本署,致使受刑人得分有誤,獲選移入外役監獄服刑。
- 責任檢討
(一)刑事責任:本案疑涉及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法務部廉政署已立案偵辦。
(二)行政責任:A監所於112年8月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議處總務科主任管理員丙、調查分類科調查員丁各申誡2次,及調查分類科長申誡1次。
- 潛因分析
本案起因調查分類科調查員初次辦理外役監遴選審查作業,不熟悉業務致審查結果有誤,又督導之主管亦未察覺該錯誤,且總務科名籍股承辦人員明知審查結果有疑義,卻消極不作為,未依規報請上級機關處理,致受刑人獲遴選至外役監獄服刑。
- 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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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主管落實複核:依據外役監條例、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等規範意旨,機關應善盡審核遴選資料之義務。為避免審查疏漏,請各審核項目權管單位與彙整單位承辦人應將審查判斷相關資料,併附陳核,俾單位主管複核確認內容,以利即時修正,防杜錯誤。
(二)查對前、後次申請資料:若受刑人非初次報名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承辦人應確認前次審查資料,勾稽比對,防止審核人員判斷標準不一或疏漏,致審核結果違誤或不公。
(三)增修獄政管理資訊系統功能:本署已規劃增修獄政管理資訊系統有關外役監受刑人遴選業務之功能,將依據外役監條例不得遴選之情形及資料庫內容,由系統初步判斷結果,輔助承辦人執行業務。
(四)建立職期輪調與代理制度:為順利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作業,除落實職期輪調,防止久任一職滋生弊端外,並應建立代理制度,使職務代理人藉實質代理業務,逐步熟稔業務辦理方式與細節,俾職期輪調時能夠順利交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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