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貪指引-夾帶違禁物篇2]—職員受收容人家屬請託而夾帶違禁品交付收容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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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同仁瞭解矯正業務常見之廉政風險,提醒執行勤務應注意事項及違反法規相應之責任,法務部矯正署爰彙編「防貪指引」,以實際風險案例分析發生原因,並提出因應作為,期提供同仁簡明實用之指引。
[防貪指引-夾帶違禁物篇2]—職員受收容人家屬請託而夾帶違禁品交付收容人
- 案情概述
A監獄收容人甲於111年間透過其配偶乙,請託舍房管理員丙、丁夾帶手機入監交付其使用。又收容人A於監內使用該手機至購物網站訂購乳清蛋白粉、體重計、香菸及羽毛球等生活物品,經廠商寄送至A監獄附近之超商後,由配偶乙取貨再轉交管理員丙、丁,或由管理員丙、丁親自取貨後,再夾帶入監交付收容人A使用。A監獄於同年9月間察覺收容人甲行為異常,經突襲安檢查獲上述違禁物品。
案經法院審理,判決管理員丙及丁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收容人甲及其配偶乙犯貪污治罪條例不具公務員身分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續A監獄將管理員丙及丁移送懲戒法院追究違失責任。
- 風險評估
(一)矯正機關具高度封閉性,弊端不易察覺:因矯正機關環境特殊,具高度封閉性,且人治色彩濃厚,收容人與管理人員間若有不正當行為不易遭察覺,且相關犯罪證據難以及時、具體掌控,可能使部分職員心存僥倖,進而鋌而走險、違法犯紀。
(二)部分職員循監所陋習,欠缺法紀觀念:部分職員因循監所陋習,以穩定囚情或犒賞視同作業收容人為理由,私下夾帶物品入監交付收容人,致涉犯貪瀆不法,顯見職員欠缺法紀觀念。
- 防治措施
(一)強化督導勤務相關作為:戒護科以定期或不定期督導方式,確認戒護人員執勤情形,如發現違常應及時導正,並勉勵應依規定落實勤務。
(二)人員進出戒護區應落實安檢:機關定期或不定期辦理進出戒護區突襲安全檢查,督促職員應落實檢查進出戒護區人員所攜帶之物品,避免同仁勤務疏洩或心存僥倖攜入違禁物品,衍生違失不法事件。
- 參考法規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罪。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四)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強化紀律及戒護管理效能」實施計畫「二、淨化戒護區,杜絕違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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