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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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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貪指引5-業務侵占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11
  • 資料點閱次數:116

為使同仁瞭解矯正業務常見之廉政風險,提醒執行勤務應注意事項及違反法規相應之責任,法務部矯正署爰彙編「防貪指引」,以實際風險案例分析發生原因,並提出因應作為,期提供同仁簡明實用之指引。

 

[防貪指引5-業務侵占]

  • 案例故事

甲自80年即擔任A監所合作社之會計人員,復於1067月起轉任A監合作社出納人員,負責收取合作社門市現金、支付廠商價款及把結餘現金存入合作社帳戶等業務,又甲於109年至110年間,因貪圖鉅款,未將自合作社門市收取之現金存入合作社帳戶,逕自據為己有,侵占金額計新臺幣2937,618元。

  • 責任檢討

刑事責任:出納甲涉犯刑法業務侵占罪嫌,於法院審理過程中,出納甲因坦承犯罪,繳回犯罪所得,並與A監所和解,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12310日判處有期徒刑11月,緩刑3年。

  • 潛因分析

(一)矯正機關合作社之兼任職務,如理事、監事、經理與會計等,常因年度改選或人員調離該機關等因素頻繁異動,任職期間多為1年或更短,致兼任人員業務交接及嫻熟度不佳。

(二)依據合作社法第39條規定,合作社監事職權包含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等,惟實務上兼任監事人員多不具會計專業知識,內部查帳作業流於形式。

(三)本案108年至110年間,合作社出納未製作差額解釋表,致無法核對合作社帳目與銀行帳目餘額之差異,長期缺乏帳務複核機制。

(四)該監所合作社出納平日除收取門市現金外,亦負責支付廠商款項,常混用收入款項及支出款項,衍生違失不法風險。

  • 因應之道

(一)鼓勵具會計專業知識之同仁兼任合作社監事職務:合作社每年度理、監事改選前,宣導社員知悉理、監事之職掌事務,鼓勵具會計、財務等專業知識之同仁擔任監事職務,以健全合作社財務內控機制。

(二)增加合作社內部文書流程,強化查核機制:參照出納管理手冊增訂各類帳務文書處理流程,如設置現金出納備查簿、每月差額解釋表等,以落實內部查核作業,減少各類收支爭議,強化合作社財務控管機制。

(三)調整合作社現金收支方式,避免收支混用情形:為防杜收支款項混用,致難以控管、釐清之情形,合作社應參考公務機關收支作業方式,即門市收入之現金應辦理入庫作業,支出款項應經合作社會計開立傳票後,再行以匯款方式支付,建立分權分責之帳務流程,防範違失不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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