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回首頁

:::

[防貪指引-不當借貸篇3]—職員與收容人家屬飲宴、借貸財物,並私下提供物品與收容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05
  • 資料點閱次數:61

為使同仁瞭解矯正業務常見之廉政風險,提醒執行勤務應注意事項及違反法規相應之責任,法務部矯正署爰彙編「防貪指引」,以實際風險案例分析發生原因,並提出因應作為,期提供同仁簡明實用之指引。

 

[防貪指引-不當借貸篇3]—職員與收容人家屬飲宴、借貸財物,並私下提供物品與收容人

  • 案情概述

A監獄戒護科主任管理員甲於擔任小單位主管時,認識收容人乙及其胞姊丙,主任管理員甲私下約丙見面,並多次協助丙送與收容人乙飲食及必需物品。丙感激主任管理員甲能照顧在監服刑之收容人乙,另借貸4萬元予主任管理員甲。之後主任管理員甲以收容人乙身體過敏,使用監獄之藥品無法痊癒,聯繫丙購買成藥,於未經該監醫師同意且未經檢查之情況下,由主任管理員甲攜入戒護區私下提供予收容人乙服用。

案經法院審理,判決主任管理員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另主任管理員甲私下與收容人親友有酬酢往還、金錢借貸關係,違反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A監獄業併追究相關行政違失責任,經考績委員會決議記大過1次。

  • 風險評估

(一)監獄管理人員法紀觀念薄弱,主動聯繫受刑人家屬,假借照顧受刑人名義,索取金錢或其他利益,並利用職權給予受刑人特殊照顧。

(二)收容人親屬為使在監服刑親人獲得較佳待遇,積極配合提供財物予監獄管理人員,致使職員利令智昏肇生廉政風險弊端。

  • 防治措施

(一)落實職員平時考核機制,掌握違常情資:機關各級主管應落實平時考核作業,確實掌握屬員品操、平日素行及業務狀況,遇有異常情形時,應主動查察、即時介入輔導,避免同仁誤蹈法網。

(二)人員進出戒護區落實安檢,杜絕違禁物品流露戒護區:機關定期或不定期辦理進出戒護區突襲安全檢查,督促職員應落實檢查進出戒護區人員所攜帶之物品,避免同仁勤務疏失或心存僥倖攜入違禁物品,衍生違失不法事件。

(三0訂定職員攜入戒護區物品種類及數量管制規範:職員攜入值勤、備勤使用之物品及攜帶數量,以符合本人使用所需為限,並經檢查登錄於簿冊。

  • 參考法規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二)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第10點。

(三)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及第13點。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