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貪指引-夾帶違禁物篇3]—職員與收容人發展情愛關係,為收容人夾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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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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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同仁瞭解矯正業務常見之廉政風險,提醒執行勤務應注意事項及違反法規相應之責任,法務部矯正署爰彙編「防貪指引」,以實際風險案例分析發生原因,並提出因應作為,期提供同仁簡明實用之指引。
[防貪指引-夾帶違禁物篇3]—職員與收容人發展情愛關係,為收容人夾帶物品
- 案情概述
A監獄女性約僱管理員甲,負責處理戒護科文書業務,任職期間結識男性視同作業收容人乙,因收容人乙不斷追求,雙方開始交往。約僱管理員甲明知交給收容人之飲食、必需物品須經監獄檢查,且有次數、種類、數量之限制,卻利用進出戒護區機會,陸續為收容人乙夾帶維他命、餅乾、佛珠、內褲及記憶卡等生活用品,嗣經A監獄發現函送偵辦,法院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約僱管理員甲有期徒刑1年6月。
- 風險評估
(一)各管制點對女性職員檢身寬鬆,且機關對職員攜入個人物品之種類及數量未適當管制,致職員得規避監獄物品檢查程序,或以個人使用名義將物品攜入戒護區。
(二)女性職員單獨進入教區場舍,與男性收容人長時間交談,各管制點門禁管制不實且缺乏警覺性,致未即時制止職員不當行為。
(三)開封期間舍房區域無人管理,成為有心人士規避監視,從事不法、不當行為之場所。
(四)行政單位之視同作業收容人與職員接觸頻繁,應審慎遴選並嚴格管理考核,視同作業收容人乙曾遭違規調查,應注意考核行狀,卻疏於管理致生違失不法事件。
- 防治措施
(一)落實進入戒護區檢查:中央門職員應確實檢查進出戒護區人員攜帶之個人物品,必要時由同性別之職員實施檢查。另不定期針對備勤室、置物櫃及辦公環境實施安全檢查與複查,以嚇阻違失不法行為。
(二)訂定職員攜入戒護區物品種類及數量管制規範:職員攜入值勤、備勤使用之物品及攜帶數量,以符合本人使用所需為限,並經檢查登錄於簿冊。
(三)確實管制人員進入場舍及勤務區域:因公進出非勤務區域,應先向戒護主管報准後始得進入;各教區科員及場舍主管應確實管制進出人員,登載於教區或場舍日誌簿,女性職員進入教區及場舍,應由男性職員陪同,避免單獨逗留。
(四)增設監視設備避免戒護死角:分析收容人出入熱點及戒護死角,增設、調整監視鏡頭架設位置,以最大化監視涵蓋率。
(五)強化視同作業收容人遴調及管理考核:遴調視同作業收容人應確有實需且必要,並避免透過人員推薦遴調而形成派系;用人單位應確實管理考核,發現異常應及時釐清、妥處。
- 參考法規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益罪。
(二)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第8點。
(三)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四)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強化紀律及戒護管理效能」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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