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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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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貪指引-不當借貸篇4]—職員假冒收容人名義,向收容人家屬索取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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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3-09-03
  • 資料點閱次數:55

為使同仁瞭解矯正業務常見之廉政風險,提醒執行勤務應注意事項及違反法規相應之責任,法務部矯正署爰彙編「防貪指引」,以實際風險案例分析發生原因,並提出因應作為,期提供同仁簡明實用之指引。

 

[防貪指引-不當借貸篇4]—職員假冒收容人名義,向收容人家屬索取金錢

  • 案情概述

A監獄約僱管理員甲以不明方式取得收容人乙之堂弟丙的行動電話號碼,並傳簡訊給丙,自稱係收容人乙之主管,請丙回電。之後丙以電話向約僱管理員甲聯繫,約僱管理員甲自稱受收容人乙請託欲借款1萬元,丙為知悉在監服刑之收容人乙近況,爰與約僱管理員甲互加LINE好友,以便聯繫。約僱管理員甲陸續傳送LINE訊息予丙,表示收容人乙需購買掌上型電視,請丙儘速匯款15,000元。丙察覺有異,未匯款予約僱管理員甲。

嗣後A監獄接獲檢舉,啟動行政調查,收容人乙表示不認識約僱管理員甲,亦未委託約僱管理員甲向家屬聯繫索取金錢。約僱管理員甲於案發後離職,A監獄已於甲的人事資料註記調查情形,作為日後人事甄選參考。

  • 風險評估

(一)矯正機關存有大量受刑人個資,若保存不當,易衍生洩密、資料遭有心人士用於不法行為之風險。

(二)矯正機關之職員與收容人間,係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關係,收容人或其家屬為安心服刑或尋求更好之處遇,易受不肖人士以不實資訊詐騙錢財。

(三)監所約僱管理員未經戒護人員相關國家考試,或專業能力培訓,對於戒護工作執行方式及守法意識均有待加強,若觀念偏差或誤解法規,易誤觸法網。

  • 防治措施

(一)落實公務機密及個人資料保護:矯正機關因業務性質,處理大量收容人個人資料,亦包含收容人家屬資料,現行制度已有相關保密措施,如管控資訊系統查詢使用權限、密件公文應彌封傳遞、含個資之紙張不使用時應確實銷毀等,應提醒並督促同仁落實執行,避免資料外洩,衍生不法事件。

(二)單位主管應落實督導約僱人員工作狀況:單位主管應注意約僱人員平時工作狀況,適時提供協助,若發現異常情形時,應即時介入瞭解,避免違失事件發生。

  • 參考法規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二)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第9點及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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