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貪指引-夾帶違禁物篇5]—職員於私人聚會結識收容人親友,徇私傳遞違禁物品予與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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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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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同仁瞭解矯正業務常見之廉政風險,提醒執行勤務應注意事項及違反法規相應之責任,法務部矯正署爰彙編「防貪指引」,以實際風險案例分析發生原因,並提出因應作為,期提供同仁簡明實用之指引。
[防貪指引-夾帶違禁物篇4]—職員基於私人情誼,為收容人夾帶茶葉
- 案情概述
A看守所聘用之毒品個案管理師甲,負責毒癮及酒癮處遇收容人出入監評估、個案管理、出所轉銜及追蹤處遇等相關業務,某次於私人聚會上認識詐騙集團成員乙,2人交情漸深,其後又得知該詐騙集團成員丙正收容於A看守所,個管師甲允諾會照顧丙。個管師甲將香菸夾帶進戒護區交給收容人丙,事後詐騙集團成員乙匯款購菸費用5,000元至個管師甲之私人帳戶。
A看守所以個管師甲前揭行為違反勞動契約規定,已依約解聘;嗣後案經地檢署偵結起訴,法院以違反公務員貪污治罪條例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甲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1年。
- 風險評估
約聘(僱)人員法紀觀念薄弱,誤認其非正式公務人員,不受刑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法規限制,於私人飲宴應酬結識收容人親友,未將異常情形通報機關,仍持續私下收容人親友不當接觸,且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徇私照顧特定收容人。
- 防治措施
(一)適時督導、關懷同仁之執勤狀況及家庭生活情況:直屬主管平時須落實督導同仁工作情形,利用走動管理機會,定期或不定期與同仁一對一談話關懷,如發現異常情形可隨時簽報機關以妥處因應。
(二)落實品操考核機制:科室主管應依據「強化矯正機關品操疑慮人員督導考核實施計畫」,切實考核職員品德操守,遇有操守風評不佳及工作或生活違常者,即時反映並簽陳機關首長,俾利調整職務,並依相關規定適時汰換不適任人員,防止風險事件發生。
(三)審慎遴選相關人員並落實戒護區各項檢查:業管單位應擇優遴選約聘僱人員,注意品德操守,並書面告知約聘僱人員監所內管制事項內容及違反罰則,避免同仁誤蹈法網。
- 參考法規
(一)公務員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三)強化矯正機關品操疑慮人員督導考核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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