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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宣導-網路購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1
  • 資料點閱次數:15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企業經營者網站可否規定「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網路交易為通訊交易之一種類型,消費者於網路購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原則上仍享有7日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但是所購買之物品如果是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定之特殊商品,企業經營者即可在網站告知消費者,該等商品「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之情形。
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自10511日開始施行,該準則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規定作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準則第3條規定,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另準則第2條規定,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網路購物,以刷卡消費,寄達之商品有瑕疵,該怎麼辦?

一、當寄達的商品有瑕疵時,應先以網站上客服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連繫廠商退換貨。依民法第354條之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即廠商負有所銷售商品之瑕疵擔保責任。
二、網路購物刷卡後,信用卡的發卡銀行不會接受消費者與廠商間瑕疵糾紛的止付申請。所以,刷卡前要特別慎重。
三、網路購物刷卡後,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之寄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向廠商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要求退還刷卡支付的款項。
四、網路無國界,消費者若是向國外網站購買商品,在退款程序上可能會遭遇困難。因此,刷卡前最好先瞭解網路交易之對象,是否為國內業者,以免求償無門。

 

「一頁式廣告」有哪些特徵?貨到付款後發現商品不符,怎麼辦?

一、一頁式廣告吸客手法,不外乎:強調貨到付款;售價明顯低於市場行情;標榜7天鑑賞期,不滿意可退費;限時限量促銷,而且有永遠倒數不完的結束時間;網址拼音奇特;出現大陸用語;未提供實體聯絡電話及地址等。消費者在購物前要特別留意,也可上網搜尋賣場評價,避免上當。
二、另一頁式廣告的賣家多位處境外,因跨境爭議實務處理不易,社群網站內容更是五花八門,不必然安全可靠。因此,在網路購物時,宜盡量選擇國內知名或商譽良好的購物網站,並選擇以第三方支付方式付款,較有保障。
三、收到貨到付款包裹,儘速拆封驗貨。若商品不符、瑕疵或根本未訂購,可聯絡託運單上之寄件人要求退貨退款,或可向貨運業者反映,請其協助處理退貨退款事宜。
四、如仍無法解決消費爭議,可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進行線上申訴,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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