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什麼叫做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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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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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什麼叫做緩起訴?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統計室主任戴麗葉
曾聽說過萬一不小心觸犯了法律,由檢察官懲罰性的命令被告向指定的國庫、公益團體捐款或在社會上有需要的地方,服勞務取代服刑嗎?是的,那就叫緩起訴處分。台北地檢署有個案例如下:某被告因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指定到台北市某國小服義務勞務40小時,由於被告是大學園藝系畢業的,對花草植物研究頗有心得,就協助該校整理並標示全校校區植物名稱及植物分佈圖,在這個被告和學校共同努力下,將植物名稱、分佈一一標示,讓同學清楚的瞭解到各種植物的名稱、生長環境、分佈地區,對小朋友的自然生態教育幫助甚大,也獲得全校師生一致的讚賞,最後被告也被免除了入監服刑。
緩起訴處分是在兼顧「保護犯罪被害人權益」及「公共利益的維護」的前提下,限縮它的使用範圍為「非重罪」,並將「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排除在外。
自民國91年2月實施緩起訴制度迄今,緩起訴處分案件占終結案件百分比,除94年略微下降外,每年均呈增加趨勢,91年為1.09%、92年為4.58%、93年為7.28%、94年為7.21%。由於緩起訴案件不再進入法院審理,從而減輕了法院審判的案件量、也降低了檢察官全程到庭實行公訴的負擔,使檢察官、法官對於重罪案件更有餘力加強偵查、審理,同時也疏緩了監獄超額收容的問題。
由於實施緩起訴制度,讓誤觸法網的人不但有一個補償社會的機會,若激發出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的潛能,這對訴訟關係人及社會公益也達成了雙贏的效益。緩起訴制度的建立,雖然原本只是命令被告遵守應履行事項,但無可諱言的,被告從履行義務中,若能學以致用發揮所長、獲得了成就感、回饋了社會,也免除了服牢獄,是一種非常好的社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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