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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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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毒品,就是犯罪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24
  • 資料點閱次數:1821

 

施用毒品,就是犯罪嗎?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主任檢察官)

 

去年十一月間,法務部調查局所屬的北機組,在台北市的精華地段臨沂街一幢新近落成的七層獨棟大樓內,破獲一宗用科學方法種植毒品大麻的案件,調查人員是持搜索票進入豪宅內搜索,結果在這棟大樓的地下室、二樓及七樓三個處所發現水耕的大麻種植場,在種植場內查獲大麻的植株,並搜出種植大麻所使用的用水循環幫浦、水質監控器、二氧化碳鋼瓶、溫室栽培的水耕用具筒盒、化學肥料與一些水耕材料,並當場將屋內的鄭姓、黃姓、王姓以及劉姓等四名嫌犯逮捕。隨後即將嫌犯移送法辦。由這件種植大麻案件,查出這些嫌犯是利用鄭姓嫌犯所有的豪宅採取產銷一貫作業的手法,用全自動的灑水與光照設備將大麻種植到收成,一期約為三個月,加工乾燥後以大麻成品出售供人施用,大盤市價每公斤約在新臺幣二百萬元。幾天前的新聞報導:在豪宅種植大麻被捕的四名嫌犯,已經被偵辦的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罪名提起公訴,並對鄭姓等三名嫌犯具體求處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四百萬元。另外一名王姓嫌犯因為情節較輕,被求刑十五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一百萬元。由這個案例來看,將毒品大麻作商品出售的刑責是夠重了!現在要談的倒不是販賣毒品的刑責問題,因為販毒是一種嚴重的刑事案件,被查到的都會得到重刑伺候,社會大眾對這一點不用細說都非常明白,不必再來說三道四。值得深入一談的是由這案件所引出的一「托拉庫」施用毒品的案件。根據新聞報導,檢調人員在查獲種植大麻案件以後,為了清查毒品的去向,對這案件的銷售管道下了一番功夫,想不到因此查出一連串與毒販有交往的人士,其中包括好幾位頗具盛名擁有不少「粉絲」的演藝界活躍人士,便將這些人士列為涉嫌施用毒品的特定對象,針對特定對象進行調查、詢問和採取尿液、毛髮鑑定有無施用毒品的措施。多日來已經獲有結果,檢察官也對有具體事證的藝人進行偵訊,並向這些經證明確有施用毒品的人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觀察、勒戒的裁定。目前所知已經有戎姓與張姓兩位藝人被板橋地方法院裁定,要送他們到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另外那些涉嫌施用毒品的藝人,要不要進行觀察、勒戒,還沒有消息傳出。現在要談的是這些已經證明有施用毒品行為的人,在進行觀察,勒戒階段,是不是已經犯了施用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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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答這個看似平淡無奇,卻不是三言兩語就可以說明白的問題,先要瞭解毒品的意義,什麼是毒品?依據特別刑法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第二條第一項的立法說明,是指「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也只是概括指出那些物質可以列為毒品,因為多種毒品都可以用科技方法合成,目前科學日新月異,隨時都可能有新毒品出現,不宜加以固定。現階段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是將毒品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其對社會的危害性,分為四級用附表方式來列管防制,第一級列有九種,包括毒性最強的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等。第二級列有一六八種,大麻、安非他命都在其中。第三級列有二三種;第四級列有六八種。未來如有變動,由行政院用公告方式來調整或者增減。施用毒品要處以刑罰部分,依這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目前只有施用第一級和第二級毒品者成立犯罪,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這條例的立法精神,重在毒害的防制,而非著意要對施用毒品者用刑罰來懲處。所以對初次施用毒品被查獲的被告,並不是急著要依刑事訴訟程序行使國家的刑罰權施以刑罰,而是要依循這條例的第二十條所規定的「觀察、勒戒」程序,幫助施用毒品者脫離毒海,重新作人。由於觀察。勒戒,需要在勒戒處所內執行,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事關人民的身體自由,所以必須先經法院裁定許可。接受觀察、勒戒的人在執行期間內,經勒戒處所認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即應報告檢察官將人釋放,並作出不起訴的處分。如認為接受觀察、勒戒的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檢察官即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直至無繼續強制戒治的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經過強制戒治的執行期滿,即應釋放。檢察官也要對強制戒治人作出不起訴處分。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人經過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整個施用毒品事件便告終結。船過水無痕,在人生燦爛的歷程中,沒有留下一絲絲施用毒品的犯罪紀錄。但是在五年以內被發現有再有施用毒品的行為,那就直接面對這條例第十條的刑事處罰,毫無商量的餘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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