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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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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4
  • 資料點閱次數:3871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檔案開放應用要點(民國105615日修正)

 

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檔案,指本監依照管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民眾向本監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法務部矯正署 彰化監獄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監網站下載),載 明下列事項,向本監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 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 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 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本監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 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 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 供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附件二)。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五、本監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如僅部分內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監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七、本監檔案應用處所位於彰化縣二林鎮二溪路三段二百四十號,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國定例假日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八、非本監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監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本監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確認數量無訛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簽名。

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

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監網路系統。

(五複製檔案時,應依照本監陪同人員指示操作及使用影印機設備。

(六)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十、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汙損檔案。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監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本監指定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監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監人員,經本監人員點收無訛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交檔案管理單位存查。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監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四)收費,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收執及會計室存查。

十三、本監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五),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十四、民眾申請檔案應用服務之流程,詳如本監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流程圖(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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