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貼情色照,刑責纏上身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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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貼情色照,刑責纏上身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主任檢察官)
前幾天報上出現一段值得莘莘學子警惕的新聞,也讓人深深地為新聞中的主角惋惜。這則來自美國的外電綜合報導:一位來自台灣目前在佛羅里達州的佛羅里達工學院就讀博士班現年二十八歲的朱姓留學生,前年開始便架設網站,在網路上散布兒童色情的照片,更嚴重的是他還偷拍在當地寄宿家庭的小女兒裸照,張貼在自己的網站供人觀看。因此被人檢舉。美國的司法單位立即加以監控, 同時美國網路犯罪中心,也接獲遠自德國的線報,佛羅里達州的巡警在獲得相關資料後,終於在去年的五月間,會同美國的國土安全部海關執法局採取行動,前往佛州的棕櫚市朱姓留學生的美國寄宿家庭中,以架設兒童色情網站及散布色情圖片的罪名將他逮捕,並在他的電腦中清查出六百多張兒童色情圖片,其中包含有未滿十二歲的兒童性器官與性虐待的照片。警方隨即將他移送聯邦法院法辦。
去年九月間,朱姓留學生終於承認有轉寄兒童色情圖片的犯行。當地的報紙報導朱姓留學生在法院應訊的情形,描述他面容憔悴,全身顫抖,並當場向法官下跪,請求法官;「請原諒我!」。他的母親與親友以及兩位學校的教授,也都到法庭替他求情,請法官諒解他只是一時無知犯錯!
朱姓留學生所犯的架設兒童色情網站與散布色情圖片的罪名,在美國屬於聯邦的嚴重犯罪,過去法院曾對類似的案例的被告判處十八至十九年的有期徒刑,也有犯罪情節嚴重的累犯,有被判處徒刑一百年的案例。因此檢方衡量過去的案例,建議法院判處朱某十二年六個月至十五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最後法院以朱姓留學生已經深表悔意,作出判處一百五十一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以年來算是要坐牢十二年七個月。其間還要接受心理治療,並不得使用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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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前往美國留學的年青學子,有幸進入著名學府研讀博士班,不但個人要具備聰明才智與驚人的學習毅力,還要有家庭豐富的財力支持,才會完成艱苦的求學歷程。這位朱姓留學生在種種良好的條件齊備下,將要完成令千千萬萬學子羨慕的最高學位,只是一時的失慮,換來美國的聯邦重罪而自毀美好前程,未來還要在異國的牢獄中度過漫長的不自由的日子。怎不教人為他的遭遇感到惋惜!也有人從不同的角度來看這件判決,覺得朱姓留學生只是在網路上張貼一些比較清涼的圖片,受到的刑罰怎麼會與一些嚴重的暴力犯罪相等?其實這是一個見仁見智的看法,而且也與國家的文化背景有關,美國是一個非常重視保護兒童法益的國家,對兒童犯罪都是從重處罰。這件案件沒有依案例從重量處,已經算是從輕發落了。在量刑方面應該沒有什麼好挑剔了。假設這件案件發生在國內,以相同的犯罪事實來適用我國的法律,就算法官認為犯罪情節嚴重,不宜從寬量處,也不會判處如此重的重刑,原因何在,請看以下說明:
從新聞報導的整個事實來看,朱姓留學生只是單純將那些不堪入目的圖片貼上網站供人點閱,並沒有從中收取金錢或其他對價的行為,也就是說沒有要從中圖利的意思,這些被登出在網站上的圖片,透過電腦,經由網際網路的聯線,任何人只要有電腦設備,而且具有連線功能,都可以任意點閱在網站的圖片,這便是一種「散布」的行為。如果這些貼在網站上的圖片含有「猥褻」的性質,也就是說這些圖片在客觀上,足以剌激或滿足人的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有礙社會的風化(參見大法官釋字第407號解釋文)。這便與刑法分則「妨害風化罪」章中的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的散布猥褻圖畫等罪的犯罪要件相當。不過這罪的法定最重本刑,只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處以最重的刑罰,也只能判處二年的有期徒刑。另外新聞報導指他最嚴重的犯行,是拍攝寄宿家庭家長女兒的裸照,張貼在自己的網站上供人觀看。裸照是偷拍的話,這又侵害到他人的隱私權,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的第二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要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偷拍的目的是在意圖散布,依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的規定,要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金。被偷拍的如果是未滿十二歲的兒童,或者十八歲未滿的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的規定,都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加重以後最高也只能判處七年半的有期徒刑。與美國相較刑罰是輕得多。不過犯罪的人是不會比較那國刑罰輕便到那國犯罪,他們都以為自己做得天衣無縫難以發覺。其實這種想法是大錯特錯,在科技發達的今天,利用科技查緝科技犯罪,易如反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