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資(警)訊-入境攜帶食藥醫粧限自用,返國轉賣恐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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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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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是出國旅遊的高峰期,許多民眾喜愛在國外血拼購物,回國後有時會將用不到的產品轉售。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無論是以郵寄或親自攜帶方式,將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帶回國內,皆僅限個人自用,不得販售,以免違法受罰,此外提醒民眾須注意以下限量與輸入規定:
- 個人自用食品符合下列情形時,可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 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
- 一般食品: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
二、個人自用藥品攜帶入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 非處方藥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
- 處方藥者: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2個月用量為限;有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等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至多為6個月用量。
- 管制藥品: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不得超過處方箋等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至多為6個月用量,並應避免購買攜帶含我國管制藥品成分藥品回國。
- 寄送一般藥品回國,應向食藥署申請核准,且管制藥品不得郵寄或快遞。
三、個人自用醫療器材,攜帶或郵寄方式輸入且未超過下列數量,得以便捷通關方式並以半年一次為限:
- OK繃:合計不超過60個(片)。
- 液體OK繃:合計不超過4條(罐、瓶、支)。
- 醫用棉棒:合計不超過200支。
- 衛生套:合計不超過60個。
- 衛生棉條:合計不超過120個。
- 日拋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不同度數為限。
- 矯正鏡片:合計不超過1副。
- 醫用口罩:合計不超過250個(片)。
四、個人自用化粧品應留意海關「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等規定,此外若購買以玻璃安瓿(AMPOULE)為容器之個人自用化粧品,需向食藥署申請核准後方可輸入。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https://reurl.cc/M3YkQ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