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回首頁

:::

遠距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27
  • 資料點閱次數:2990

為使收容人親屬可以不必經過舟車勞頓去探視遠地服刑或羈押之收容人,自九十一年一月奉法務部指示開辦「遠距接見」業務,以便利收容人親屬利用居住所附近之矯正機關視訊設備與遠地收容人會面,相關規定如下:

1.     填具遠距接見申請單(可至本監接見服務台索取或由「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網站https://eservice.moj.gov.tw/下載)。

2.     申請時檢附相關文件,需符合接見適用對象之相關文件,如殘障手冊、醫師診斷證明書或戶籍謄本之正本或影本等,並自行選擇適當時段於一週前以掛號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經收容人所在地之矯正機關審查核准後,以電話、書面及電子郵件回覆申請人,通知排定之接見日期與時間。申請人接獲通知後,依排定辦理之時間親至受理遠距接見作業之機關,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並填具辦理遠距接見登記單後即可與遠地之收容人以網路連線辦理接見。

3.     適用對象為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4.     遠距接見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下午2時至430分,收容人家屬每次可申請一個時段(30分鐘)

5.     聯絡電話:04-8964800分機164 傳真:04-8964970

 

為保障被告訴訟需要,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開放辯護人因案情需要,得前往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機關,就近辦理律師接見,相關規定如下:

1.     辯護人遠距接見一律以電話方式預約,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之。

2.     為使各機關能確認辯護人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辯護人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以曾親臨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律師接見者為限。

3.     辯護人遠距接見辦理時間為上班日下午2時至430分,共分五個時段,接見時間以30分鐘為限,但設備如無人預約使用,得延長之。

4.     辦護人以電話申請辦理遠距接見,須於申請時段前7日起至前1日下午3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經機關審查核准後,應以電話回復通知排定之日期及時間,並登錄於遠距接見預約排程系統。另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1日截止。

5.     辯護人無法於申請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上午12時前以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6.     辦護人申請遠距接見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審核後辦理遠距接見。

7.     聯絡電話:04-8964800分機164 傳真:04-896497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