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程序 |
- 民眾向本監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檔案應用申請書。
- 申請書送達本監收發室,由收發單位收文掛號送業務承辦單位。
- 本監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 核准完後,視申請人需要,以郵寄或親至本監調閱應用。
- 通知申請人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費,申請人以匯票、現金方式繳交應用檔案費用,業務承辦單位通知出納人員收費立據。以電匯本監帳戶辦理者,提出繳款證明文件。
- 業務承辦單位審閱繳費無訛,辦理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 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單位歸還檢調檔案。檔案管理單位應檢查檔案有無缺漏頁後,始入庫保管。
- 非本監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監指定人員陪同應用。本監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確認數量無訛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簽名。
-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本監指定人員保管。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監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 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監人員,經本監人員點收無訛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交檔案管理單位存查。
- 申請人或代理人親自應用檔案完畢,業務承辦單位通知出納人員收費,立據。第一聯交繳款人收執,第二聯報核,送會計單位列帳,第三聯存根,若有複製,同時點交複製品予申請人。
- 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單位歸還檢調檔案。檔案管理單位應檢查檔案有無缺漏頁後,始入庫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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