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114年度第1次聘用心理師甄選簡章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9-01
- 資料點閱次數:80
- 甄選職稱及名額:聘用心理師;正取1名,擇優儲備若干名,列入候用名冊,候用資格自公告錄取名單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本監得於當114年度結束前考核錄取人員工作表現,符合標準者經報請同意後得予以續任;惟甄試結果,本監認無適合人選時或因故無法聘用時得從缺。
- 甄選資格條件:
- 本國籍,性別不拘。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無同法第28條不得任用與情事之一者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請詳閱本簡章第十四點)
- 學經歷(符合下列其中1項):
-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 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
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 體格檢查:經錄取且公告者,需在報到日二周內繳交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體格檢查表,如有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或X光檢查結果異常者(二擇一檢查即可),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
- 工作地點: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縣二林鎮二溪路3段240號)
- 工作內容:
- 評估、輔導/諮商、治療以協助監所適應,探討與犯罪原因相關因素以提高改變犯罪行為之動機。
- 針對特殊收容人(毒品、酒駕、身心障礙、自殺傾向或情緒適應障礙、精病、高齡等需介入狀況或機關安排之個案)進行評估與治療。
- 協助特殊收容人處遇之規劃、發展或研究。
- 其他交辦事項。
- 報名日期及方式:報名日期及方式:自114年9月1日(週一)起至114年9月9日(週二)止。可採通信報名或親自報名。
- 通信報名相關表格證件,以掛號方式至114年9月9日(週二)前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寄達本監人事室。郵寄信封請註明應徵114年度聘用心理師甄選)。郵遞區號:52601,地址:彰化縣二林鎮二溪路3段240號,署名: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人事室。
- 親自報名者請於報名期間內指定時間繳交至本監人事室,非指定時間內不予受理。
- 簡章及報名表請至本監網頁(https://www.chp.moj.gov.tw)電子公佈欄自行下載使用或於上班時間親自至本監人事室索取。
- 如有工作內容及應徵表件相關疑義者,請洽本監人事室楊先生,聯絡電話:04-8964800分機171。
- 應繳下列文件:(應試當天請攜帶身分證俾利查驗)
- 報名表、自傳各1份(請自行黏貼最近3月內1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1份、相關考試及格證書、訓練或工作經驗證明。
- 資格審查:114年9月11日(週四)於本監網站公告經書面審查符合資格並擇優參加甄選人員名單(https://www.chp.moj.gov.tw),請自行上網查閱,依時間至本監參加面試,不再另行通知,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資格。(文件不齊或資格審查不符未獲安排面試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 甄選方式:面試。(面試成績未達75分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 甄試地點:彰化縣二林鎮二溪路3段240號。
- 甄試日期時間:暫定114年9月16日(週二)上午9點30分。
(日期時間如有變更,以本監電子公布欄公告為準)
- 錄取公告:錄取人員名單於114年9月19日公布本監網頁,並於114年10月13日上午8時報到上班(https://www.chp.moj.gov.tw/)電子公布欄。
- 錄取人員聘用及簽約相關事項:
- 本次錄取人員聘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或聘用原因消滅為止。如因聘用原因消滅、聘用期限屆滿或遇制度改變時應予解聘,不得異議。當(114)年底經考核符合標準者經報請同意後得予以續任。
- 候用人員於職務出缺時按成績高低依序通知聘用,通知後如未於約定期限報到、工作日中連續2日依所留聯絡方式未能聯繫、報到時已不具資格條件者或逾時未報到者,均予註銷聘用資格,由下一序列候用人員依序遞補。114年12月31日前未經通知聘用者,即自動喪失候用資格。
- 聘用人員於受聘時應簽訂契約,契約期間為到職日起至自願離職或契約終止日。聘用期間應遵守工作指派,如因工作不力、違背規定,得隨時解約;聘用期限屆滿則應予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不得異議。
- 附則:
- 如有支(兼)領月退休人員再任公職者,應停止支領月退休金權利。報名人員有是類情形者應主動提出申報。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辦理,並得補充修正之;又上級行政主管機關如臨時發布相關規定時,亦應從其規定,應試及錄取人員均不得提出異議。
-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需作變更時,將於本監網頁公告,或請來電查詢,本監不另行個別通知。聯絡電話:04-8964800分機171承辦人楊先生。
- 相關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條文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條文內容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條文內容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附件下載
-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114年度第1次聘用心理師甄選簡章.pdf525 KB 114-08-29 下載次數: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