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民眾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送入物品予本監收容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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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嚴禁民眾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送入物品予本監收容人,請查照。
依據: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7條及刑法第214條、第216條。
公告事項:
一、爾來發現有民眾為圖便利或規避法令,借用或冒用收容人家屬、朋友名義送入物品,此行為已妨害機關秩序、安全,並有觸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虞。
二、請民眾確實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辦理送入物品,本監將加強查察,如發現有違法行為,將依法究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