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犯罪時父母應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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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律常識宣導短篇
標題:子女犯罪時父母應注意事項
內容:
家中有問題子女,固然是件棘手的事,如遇到子女犯罪,更是痛心的事,但如不及時處理,將使問題更形嚴重。一般家長對法律認識不足,碰到子女犯罪時,往往不知如何處理,於心急的餘,甚而被招搖撞騙分子所騙,造成更多損害。本文特就父母於各階段的處理要領提出說明。
一、案發時的處理要領
子女因案被移送少年法庭處理,大多為警察機關查獲移送(其他尚包括有被害人告訴、其他人告發及檢察官或其他法院移送等情形),此時父母應注意事項如下:
接到警局查獲的消息或通知時,應立即趕到警察局、刑事組或派出所、分駐所查看,瞭解情形。
子女如未到案,應偕同子女到警局應訊說明。
對於子女確有違法行為時,應勸導子女誠實坦白供述案情,表示悔悟。
對於被害人,應負起監督不週管教不嚴的責,儘速與被害人和解,請求被害人原諒及不予追究或撤回告訴。
如所犯情節較警察查辦案件輕微,或子女並未犯罪時,父母應多方了解實情,蒐集有利證據,以免子女受有冤屈。
警察移送少年法庭後,少年法庭處理情形如下:
飭回:將子女帶回嚴加管教。
責付:辦理責付手續,將子女帶回監督管教。
收容:到少年觀護所會面安慰。
二、開庭前應行注意事項
接到通知或傳票,應與子女取得聯繫,並督促陪同少年到庭說明,接受應訊,否則無正當理由不到者,少年法庭發出同行書(即成年犯的拘票)可以強制到庭。
瞭解實情,為子女搜集證物,尋找有利証人。
應注意子女行蹤,否則子女行蹤不明時,將被協尋(即成年犯的通緝)。
到對方去瞭解案發情形,如竊盜、傷害、毀損、車禍事件,造成對方受損害,應儘速與被害人成立和解,賠償對方損失,取得諒解,使對方不再追究,並取得原諒子女書面資料,準備提供法庭參考。
於觀護人(分成調查官與保護官,為併於說明,概稱為觀護人)進行個案調查時,應誠實報告,並協助觀護人作好調查報告,使承辦法官對於子女的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能加以瞭解作為有利於其子女處遇的參考。
準備有利子女的事證(如平日言行良好、受他人牽累、願嚴加管教、已與被害人和解等),使少年法庭認為所犯情節不重,且已知悔改,可以從輕發落。
另少年刑事案件經移送檢察官偵查時,如所犯五年以下徒刑,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法官並得從寬緩刑,免除其刑。少年所犯情節尚不重大,如有悔改,少年法庭得裁定轉介至適當機構輔導、告誡、交付安置及訓誡,交付保護管束,免除其刑或緩刑的機會。
三、開庭時應注意事項
於審理期日陪同子女到庭,並在場旁聽,加以陳述意見。
如子女在外求學或工作,無法與子女聯繫準時出庭,應到庭說明,以免被通緝或協尋。
如子女有違法行為,應勸導勇於認錯悔悟,並表示日後嚴加管教,請求從輕發落;相反的,子女如無違法行為,應從旁協助子女說明、主張、舉證,以使真相大白。
如與對方和解,取得諒解,應盡量請對方到法庭表示不再追究意願,並請求法庭從輕發落。
提出鄰里長有關子女素行證明,或學校老師評語,成績單證明資料文件等,供承辦法官瞭解子女生活狀況及品行情形,作為有利處置的參考。
為少年選任輔佐人(律師),對於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得請求法官指定輔佐人。
請求法官准許子女之老師在場旁聽,及予父母、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陳述意見機會。
案件如為保護事件,少年法庭依少年所犯情節的輕重,處理情形大致如左:
交付:即訊問後,即將少年交付父母嚴加管教。
轉介: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告誡
責付:即將管教少年的責任交付家長,法定代理人,家長等應將其帶回,多加督企嚴予管教。
收容:等於成年犯的收押,將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如子女被判收容,或正在收容中,為子女求學、就業前途,可以提出證明文件向法庭聲請責付。
如屬少年刑事案件,子女被羈押時,可請求交保、責付或限制居住。
少年心智未成熟,不慎誤蹈法網,為顧其一生前途,並免感染監獄惡習,自暴自棄,對於少年刑事案件應提出有利證據,請求儘量宣告緩刑。
四、開庭後的處理方法
注意子女行蹤,嚴加管教,以免再犯。
如子女行為造成對方損害時,應繼續與對方和解,賠償損害,以免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經裁定管訓處分確定時,應按執行內容,依規定報到,並遵照規定辦理。
如不服管訓處分裁定時,可採取的救濟步驟:
抗告:即少年、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人,對於管訓處分或命負教養費用的裁定其有不服可以提出抗告。
重新審理:對於裁定的管訓處分,如有適用法規錯誤、發現新證據等清形,可以聲請重新審理。
聲請非常上訴或再審:少年刑事案件的判決如有不服,其救濟步驟與一般成人案件相同,可提起上訴或再審、非常上訴等救濟
五、執行保護管束時應注意的問題
瞭解子女應遵守的事項並督促其遵守
─法定遵守事項:
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者交往。
服從少年法庭或觀護人命令。
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仇。
應將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形報告觀護人。
非經觀護人許可,不得離開本地七日以上。
─特別注意事項:
法院依少年主客觀情形,除法定遵守事項外另指定特別遵守事項,以下是較常見的指示:
應當改過自新,如再犯罪,將從重處罰,會判處徒刑送監執行,或送少年輔育院長期接受嚴格管訓。
孝順父母,聽從管教,不可深夜在外遊蕩。
在校遵守校規、尊重師長、愛護同學、認真上課,不可結交不良份子,不可參加幫派。
在外工作勤奮,不可投機取巧。
不可抽煙、飲酒、吸毒等。
不可出入不正當場所,如酒家、茶室、電動玩具店、賭博場所。
2. 瞭解法令規定輔導子女改過
執行保護管束超過六個月,著有成效,觀護人可以聲請免除執行。
少年違反應遵守事項,不服從勸導達二次以上,而有觀察的必要者,觀護人可以聲請裁定留置於少年觀護所觀察 ( 以廿四小時為限 ) 。
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或經留置觀察仍再違反應遵守事項,觀護人得聲請裁定撤銷保護管束,改至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
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子女再有犯罪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告其姓名。
3. 配合觀護人使子女切實自新
向觀護人詳為報告子女的一切狀況:
有關於子女的品格、性向、嗜好、專長等,均不妨與觀護人詳作溝通,如觀護人能充分瞭解少年,才可針對個案妥為輔導。
觀護人作家庭訪問時應全力合作配合:
觀護人為了解少年情形,進行家庭訪問是必要措施,家長不可認為是找麻煩,而言掩飾護短,愛的適足以害的,值得警愓。
主動與觀護人共同研究處理問題:
如子女在校或在就業上發生被退學解雇等重大情形,應主動與觀護人共同研究處理,從而尋求合理的解決途逕,協助子女面對問題,克服困難。
子女行為乖張,不服管教,結交不良朋友而有再犯的虞時,應當機立斷主動迅速與觀護人連絡,採取有效對策。
家庭地址遷移或子女職業及住所變更,應主動與觀護人連絡。
少年法庭辦理親職教育活動,應積極參加機會,學習瞭解與管教的知識,增進與少年溝通的能力與信心,成為稱職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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