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怎可隨便把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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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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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怎可隨便把玩!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去年九月間的一天下午,花蓮市有一位徐姓的國三男生在就讀的學校上輔導課的時候,竟然從口袋中掏出一把改造手槍來,就在自己的座位上把玩起來,並向同學展示炫耀。怎知槍膛中裝有子彈,一個不小心,觸動槍枝的扳機擊發了子彈,「砰」的一聲巨響,把正在上課的老師與同學嚇了一大跳。還好,這顆被誤擊的子彈只在這位同學的右大腿邊擦過,造成皮膚的淤青,連血都沒流半點,真是萬幸!講台上的老師見狀,除了喝令徐姓學生把槍收起,不許再玩以外,也沒有當場對這事作出適當的處置,還繼續把課上完。直到第二天上午,才把這突發事件向學校當局報告。學校知道後立即通報當地警局處理,並連絡徐姓學生家長。徐姓學生知道這些情形以後,感到大事不妙,驚慌之餘,連夜把槍與一些子彈,寄放在一位同校畢業,目前已就讀高中的李姓學長家中。
警局的少年隊接手這案件以後,馬上對徐姓少年展開一連串追!追!的動作。徐姓小年在少年隊詢問的時候,承認槍和子彈是他在鄰近花崗山運動場附近的草叢內撿到的,為了怕家人知道,已經在三名同學家中寄放,最後警方是在李姓學生家中找到槍和子彈。便將徐姓少年移送少年法庭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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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近年來治安每況愈下,私有槍枝氾濫該是最大主因,作姦犯科之徒莫不擁槍自重,一些重大刑案幾乎都與槍枝有關。年來警方宣布查獲的大大小小槍枝,更是形形色色,小如國外情報人員使用的打火機形狀的手槍,大如突擊人員使用的制式衝鋒槍,這些原廠製作的制式槍枝,大都是走私夾帶進口,價格貴昂。但是看在以槍枝作為無本生意工具的犯罪者的眼中,仍然物超所值,不惜花巨資購買。走私者有重利可圖,便不惜以身試法,一再自國外走私進口,以致槍枝愈來愈多。另外查獲數量最大宗的則是以玩具手槍改造成為可以擊發子彈的槍枝,原因是這些改造槍枝性能雖不及制式槍枝,但是價格便宜,取得容易,所以為多數歹徒所喜愛。不問是制式或者是改造槍枝,都屬於殺人利器,手無寸鐵的善良百姓一旦面對槍枝相向,怎敢反抗,任由歹徒予取予求。社會上發生的危害人身的重大刑案,幾乎都與槍枝有關。而槍枝犯罪的數字,年復一年居高不下,成為治安上最大隱憂。普通刑法分則上雖然有軍用槍砲彈藥犯罪的規定,最重卻只能處以五年以下的徒刑,很難遏阻日益升高的槍枝犯罪,在治安機關的極力推動下,立法院終於制定專門對付槍砲彈藥犯罪的特別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在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公布施行迄今。二十餘年來已經數度修正,相關的刑罰也經由修法一再提高。但是槍枝犯罪卻沒有顯著減少!連國中生都可以隨便在公共場所的草叢中撿到槍枝和子彈,由此可見這些可供殺人的工具目前泛濫的程度。
槍,種類繁多,枚不勝舉,有的我們甚至連看都沒有看過。那些槍是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的槍枝範圍?這條例的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密密麻麻列舉出十多種名稱不同的槍枝,大如機關槍,小若手槍都被囊括在其中。新聞報導指這位國中生撿到的是一把「改造手槍」,經過改造以後才被冠上「手槍」的稱呼,可見這種「改造手槍」在性能上與這條例所稱的「手槍」是有差異的。「改造手槍」雖然不能等同「手槍」,一旦擊出子彈,仍然有取人性命與傷人身體的可能,豈可置而不問。因此在第四條中為此類槍枝增列一個新名詞:「其他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將未在第四條所列舉的槍砲,統統歸納在這類槍砲之中。此類槍枝一般說來,製作沒有制式槍枝的精準,危險性也就相對降低,所以刑罰也較制式槍枝為輕,以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的刑罰來說,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持有其他可供發射殺傷力金屬子彈的槍枝罪,第八條第四項所規定的法定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兩者之間是有相當的差距。刑罰法則上所稱的「持有」,是指執持占有的意思,並不以具有所有的事實為必要,只要存置在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就是持有。像這位國中生在草叢中撿到改造手槍,沒有立即送警處理,自己留下來把玩,當然是持有的行為。另外他把撿來的改造手槍請同學代為保管,同學如果知道是未經許可的槍枝,還刻意替他保管,也成立與持有相同刑責的「寄藏」罪。另外撿到遺失物或其他離本人持有之物,不送請警方招領將其作為自有,這又成立侵占遺失物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要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